關于我區河長制貫徹實施情況的審議意見
區人民政府:
10月19日,區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區人民政府副區長胡智鑌代表區政府所作的《青原區河長制貫徹實施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
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自2016年3月以來,區人民政府根據上級要求,大力構建區、鄉、村三級“河長”組織體系,大力實施“清河行動”,開展聯合執法專項整治,全區河長制工作呈現出氛圍濃度、投資額度、整治力度、和巡查深度明顯加大的良好態勢,還取得了2016年全省河長制工作考評第八名的好成績。
對標中央、省市要求,與會人員也指出了存在的問題:一是法律法規宣傳實施落地不實,河長制責任落實不到位。河長制實施有很多法律法規的依據,如《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對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取水許可、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污水集中處理等都有嚴格要求。表面看來,這些制度都不缺,部門也有相互銜接,但效果不是很明顯,目前我區小二型水庫三類以下水質仍有54%不達標,這次調研中發現的問題以及群眾的舉報投訴,說明上述法律法規在我區并沒有得到有效實施,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二是綜合整治存在盲區,監管責任尚未落實。調研中有群眾反映,富灘工業園部分企業夜間偷排污水;楊坑水庫煤灰治理不到位;富田貓兒下水庫、天玉會山水庫等水庫的水質至今未得到有效治理;贛江和富水河河道采砂沒有做到有序管理;農村生活垃圾亂扔、污水直排等現象比較普遍。河庫塘水質量問題,表現在水里,根源在岸上,相關職能部門在切實抓好企業法人和基層群眾這個源頭治理、農村垃圾處理方面不夠。三是部門協調機制運行不暢,長效監督機制尚未落實。河長職責看似一條線,責任一大片。由于主觀和客觀原因致使河長制各項工作制度難以徹底貫徹落實,比如監督檢查、巡查督導等方面未能建立完善的工作機制,牽制了河長制各項工作的推動,嚴重的阻礙了河長制工作的進展。
今年,河長制已經上升為國家戰略,工作任重道遠。為建立我區扎實有效的河長制管理體系和工作機制,認真貫徹落實十九大報告中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如下建議:
一要建立嚴格的河長監督考核機制。“河長”如果認真履職,可以促進流域和水庫山塘的水污染治理;“河長”如果履職不到位,河長制的設立會形同虛設。為此,需要建立嚴格的監督考核機制。中央在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設計時,針對地方黨政主要領導設計了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和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我區應加大對各級“河長”的監督巡查,要細化職責、科學考核、嚴格問責。區人大常委會對生態文明建設監督打出“組合拳”,通過代表視察、執法檢查、聽取專項報告等多種方法聚焦生態文明建設,體現了對守土有責、依法護水的剛性監督。二要建立生態環境破壞修復補償機制。由于前些年的過度開采和管理不當,我區生態環保問題欠帳較多,如地福安陽光采石場巖石大面積祼露、富灘煤矸石無序開采、小山塘水庫重度養殖、贛江富水河道隨意采砂等造成不少環境問題。針對此類問題,要建立“誰受益誰補償、誰破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的生態破壞修復補償機制,強化資源有償使用和污染者付費政策,綜合運用價格、財稅、金融、產業和貿易等經濟手段,改變資源低價和環境無價的現狀,形成科學合理的資源環境的修復補償機制。三要完善聯合執法常態化機制。我們要吸取先破壞再治理的生態保護教訓,區政府要在人員、經費上保障區河長辦在組織指揮、綜合協調、監督考核職能的有效發揮,認真總結管理經驗和治理辦法,努力消除管理盲區,針對河長制實施過程中存在的涵蓋面廣、涉及部門多、治理任務重,按照“集中辦公、統一管理、協調執法”的要求整合現有執法力量,積極探索聯合執法新模式,依法打擊違法行為。
請區人民政府對以上審議意見認真研究,并將處理情況三個月內向區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
吉安市青原區人大常委會
2017年11月2日